第二十六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与周边建筑风貌和市容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