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第二十六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与周边建筑风貌和市容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