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管理相关规划、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未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本市城市管理相关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受理申请,并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发生结构变更、设置单位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向原许可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