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城市管理部门规定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应当区分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不同情形,因地制宜明确相关要求。未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重点区域内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集中控制启闭。

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景观照明工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