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节 城市照明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关规划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需要配套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