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九条有效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杆体、箱柜、标牌等公共设施,应当布局合理、集约简约、美观整洁,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统筹设置公共设施,明确设置标准和规范要求。本市鼓励建设搭载照明、通信、交通指示标识、治安监控等设施的多功能智能杆,推进杆体、箱柜、标牌等公共设施共享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