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条有效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井盖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