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井盖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