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杆体、箱柜、标牌等公共设施,应当布局合理、集约简约、美观整洁,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统筹设置公共设施,明确设置标准和规范要求。

本市鼓励建设搭载照明、通信、交通指示标识、治安监控等设施的多功能智能杆,推进杆体、箱柜、标牌等公共设施共享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