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凡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接受被调查对象提供的利益;未经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不得擅自与被调查对象联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