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五十七条有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名单由主任会议提出,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担任,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总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可以在国家机关中选配工作人员,为调查委员会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