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调阅有关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听证、论证和必要的技术鉴定等。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