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时,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上一级人大代表参加。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与受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换,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