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安排,可以在本系统内先行组织自查,并在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时,如实汇报情况,提供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