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人大常委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