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