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前,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实施执法检查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拟订执法检查方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和检查组成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