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和地方金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报告制度。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适时报告金融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