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