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根据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财政经济工作相关报告的需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财政经济工作情况的汇报,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财政经济工作情况的信息材料和相关说明,并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