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