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制定机关应当重视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畅通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反映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的渠道,并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研究处理的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