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机制,按照职责权限的规定对本系统下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指导、监督。

市级有关国家机关可以结合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