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