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制定机关应当重视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畅通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反映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的渠道,并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研究处理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