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由合法性审查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制定机关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以及邀请合法性审查机构参加集体讨论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制定机关是否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机关是否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