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第三章 制定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