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规范性文件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