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按照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县道和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的养护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农村居民参与。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