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公路坍塌或者有坑槽、隆起等影响安全通行情形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修复。鼓励采取数字化、智能化等方式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