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支出责任,加强农村公路资产管理。农村公路与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的收益,可以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