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