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