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错车道。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公路设置人行道。已建成的农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有关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