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市、区总工会推动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解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区总工会选派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