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市、区总工会推动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解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区总工会选派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