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单位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