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委员会规模大小、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以及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