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开展本社区公益活动或者社区服务项目,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以及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申请经费支持,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或者受益的驻社区单位筹集资金,还可以依法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集资金。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