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Article 24In force居民委员会开展本社区公益活动或者社区服务项目,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以及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申请经费支持,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或者受益的驻社区单位筹集资金,还可以依法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集资金。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