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应当随经济发展和国家职工工资增加而提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