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居民、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居民。居民会议应当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本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