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其他居民可以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重要事项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