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