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选举会议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