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编号、名称、发布文件等基本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以及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执行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的性能指标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企业执行产品和服务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