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标准全文。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并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