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功能指标或者性能指标符合或者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可以在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鼓励企业通过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方式,方便公众查阅产品或者服务所对应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

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页面明示执行的标准编号。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商品、服务标注的标准编号实施监测,为平台内经营者标注标准编号提供技术支撑。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