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条有效地方标准自立项到报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月;确有必要延期的,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起草单位逾期未完成起草任务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终止制定程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