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地方标准自立项到报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月;确有必要延期的,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起草单位逾期未完成起草任务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终止制定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