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九条有效地方标准发布前,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应当由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等,作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