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第三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维护财产安全,保障财产价值,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票据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票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