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二)会费标准、依据和服务内容;

(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或者决定;

(四)章程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