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第三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一)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二)会费标准、依据和服务内容;(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或者决定;(四)章程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