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提供经营服务、接受捐赠或者资助等途径筹措经费。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收费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头重复收费;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付费购买产品、服务等,或者参加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资助、捐赠;

(四)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