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第三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提供经营服务、接受捐赠或者资助等途径筹措经费。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收费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头重复收费;(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付费购买产品、服务等,或者参加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资助、捐赠;(四)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