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下列主体可以发行自贸离岸债:

(一)境外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组织;

(三)境内企业法人的境外子公司;

(四)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

(五)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主体。

前款规定的发行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反逃税的监管要求。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